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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晴雨傘」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1/03/01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102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晴雨傘」檢測結果

  晴時多雲偶陣雨,臺灣天氣多變,因此人人準備一把「晴雨傘」,以備不時之需。為瞭解市售各種傘類商品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合作,於106年下半年在雙北地區之百貨商行、量販店及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晴雨傘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有6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8542「晴雨傘」規定檢測「外觀」、「產品完整性」、「自開傘、自開自收傘之中巢穩定性」、「使用安全」、「開收性能」、「自開傘、自開自收傘之開、收傘力」、「抗風強度」及「防雨性能」等8項「品質項目」,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外觀」、「產品完整性」、「自開傘、自開自收傘之中巢穩定性」、「使用安全」、「開收性能」、「自開傘、自開自收傘之開、收傘力」、「抗風強度」及「防雨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6件(項次2、4、5、6、7、9)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不符合情形包含未標示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未標示商品生產國別或生產國別未以中文標示;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不完整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晴雨傘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中文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部分,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置。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晴雨傘」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請檢視晴雨傘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手開傘或自動傘、直傘或折傘、商品名稱、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等。
二、晴雨傘之外觀應清潔無污漬、銹跡,且開傘狀態下,傘型應均整,不得呈變形及其他顯著不良現象。
三、晴雨傘之金屬部位應無凹凸不平、破洞、皺紋、剝落等不良現象,亦不應有傷害人體之銳角、銳邊、毛刺等。
四、晴雨傘於開傘收傘應靈活輕便,開傘後上定位裝置應產生定位作用,自動傘使用按鈕時功能應正常。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王副局長聰麟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cl.wang@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一科陳榮富科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8  行動電話:0935-567292
電子郵件:james.chen@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辦公室電話:02-23431759  行動電話:0976-425601
電子郵件:chingyen.lin@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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