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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旅行箱」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7/02/23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207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旅行箱」檢測結果

  國人休閒旅遊最常使用旅行箱,倘於旅遊途中旅行箱輪子脫落或損壞行李,將大為破壞旅遊興致。為瞭解市售「旅行箱」品質,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相關業者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合作於105年4月間在各百貨公司、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檢測10件旅行箱。檢測結果品質項目之「行走試驗」有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之要求,其餘品質項目全部符合規定,中文標示經初步檢查有2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規範進行產品性能(物性)(包括:「落下試驗」、「裝載試驗」、「伸縮拉桿功能試驗」、「行走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等)及材料品質(化性) (包括:「8種可遷移元素含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16種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 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產品性能(物性):計1件(項次4),進行「行走試驗」時,連續行走26.3公里(km)後發現腳輪過度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連續行走32公里(km)後,腳輪及伸縮拉桿不得有礙使用之脫落、變形或嚴重磨損情形之規定,其餘樣品物性檢測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材料品質(化性):重金屬、塑化劑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中文標示查核:計2件(項次6、10)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未標示製造日期、產品名稱、尺度等。
  標準檢驗局說明,「旅行箱」目前尚非屬該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331之商品,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該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另中文標示初步檢查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理。
  標準檢驗局強調,旅行箱將於106年3月1日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並於實施日起,廠商應完成「旅行箱」之檢驗程序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旅行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中文標示資訊清楚、詳細之旅行箱。
二、請勿選購來路不明、標示不明的產品。
三、行李箱幾乎都靠拉桿來運行,因此,選購時宜多測試拉桿接合處的靈敏度與流暢度,選擇拉展及縮合都順暢,好握好拉的拉桿。
四、選購時亦應注意輪子的流暢度與噪音量。
五、選購時除檢查箱體外觀完好無刺鼻異味外,亦應檢查拉鏈是否紮實、順暢,扣子的材質是否堅固。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暸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二科科長饒玉珍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9  行動電話:0933-043845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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