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鹼性電池」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7/02/23
- 發布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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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民眾反映使用鹼性電池出現漏液現象,甚至包裝未拆封保存時也漏液,故為瞭解市售「鹼性電池」的品質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3年12月間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百貨商行、電器賣場、超商超市隨機購樣共20件樣品進行檢測,依據標準檢測時間需15個月,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延遲放電測試」全數符合,電池電解液無洩漏。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855-1「一次電池-第1部:通則」進行「延遲放電測試」品質項目檢測,將電池儲存在溫度20℃±2℃、濕度60%±15%RH環境中12個月(1年),再將電池依標準試驗條件放電(3號電池以固定輸出250mA電流放電,每日1小時;4號電池以固定輸出100mA電流放電,每日1小時),並放電至低於終止電壓0.9V為止,儲存期間及放電測試後,電池電解液不得洩漏,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鹼性電池」商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規格(如:電壓、電池編號)、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電池極性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切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楚的商品。
二、檢視是否標示使用安全及警告注意事項,並請確實依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及注意警告標語,避免發生危害。
三、皮膚沾染到電池電解液時,應立即用清水沖洗,若是眼睛沾染到,則用清水沖洗後,應立即就醫診治。
四、為避免幼童誤吞食電池,應將電池放在幼童拿不到的地方,並應隨時注意不要讓嬰幼兒把玩電池(無論是否拆封),若發生幼童誤吞食電池時,應立即送醫處理。
五、電池暫不使用時應保持包裝完整存放,請勿拆封後與金屬物品一同存放,避免因與金屬接觸產生短路現象,需使用電池時才拆封使用。
六、請將電池存放於陰涼乾燥的地方,避免存放在高溫或潮濕的環境,並遠離金屬物品或火源,以免影響電池效能或發生危險。
七、超過使用期限的電池應回收不要再使用,且應避免新舊電池混用,或與不同種類電池一起使用。
八、在無成人的監督下,請勿讓兒童自行更換電池。
九、使用時應按電池的正負極標示安裝,如電器長時間不使用或電池電力耗盡時,應將電池取出,並妥善保存或回收。
十、若發現電池漏液、表面有龜裂或變形時應立即取出,停止使用。
十一、請勿將電池拆解或焊接使用,不可充電的電池請勿充電,以免電池漏液或發生危險。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二科科長王進良
辦公室電話:02-23431782 行動電話:0972-187920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電話:02-23431900手機: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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