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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毛巾」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7/02/23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2350
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毛巾」檢測結果

  毛巾為我們每日盥洗時與身體密切接觸之紡織品,其品質良窳將影響身體健康,為確保大眾使用毛巾時之安全衛生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5年2、3月間赴臺中地區之賣場及商行隨機購買20件毛巾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檢查,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但「標示」有10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進行「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實際「纖維成分」含量,及依「商品檢驗法」及「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全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商品上標示兩個不同識別號碼之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0),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
(二)中文標示:計10件(項次1、3、4、6、10、12、13、17、18、19)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不符合情形說明如下:
1、「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者計2件(項次3與19),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之要求。
2、「洗燙處理標示」不符合規定有9件(項次1、3、4、6、10、12、13、17、18),主要為洗燙處理圖案部分標示不正確、不齊全,以及圖案與文字說明不同,或附縫與外包裝(或吊牌)洗燙處理方法標示內容不一致。
3、未標示製造商電話(項次13)。
4、附縫標籤與吊牌之纖維成分兩者標示不一致(項次19)。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抽查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避免不符合規定商品於市面銷售。
  標準檢驗局強調,「游離甲醛」屬毒性化學物質的一種,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且使皮膚產生過敏,若吸入過量更會造成肺功能減弱,甚至擾亂細胞代謝,造成細胞病變。「禁用之偶氮色料」部分,因某些偶氮色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芳香胺,而這些芳香胺化學物質已證明具有致癌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
  標準檢驗局指出,毛巾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檢驗,於進口或運出廠場前須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毛巾商品,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市售毛巾品牌、尺寸、材質及種類繁多,該局提醒消費者選購毛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毛巾商品(標識圖例: 或 )。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三、檢查標示是否完整,並應詳細閱讀商品注意事項或使用方法、警語等標示內容。
四、購買時建議聞看看有無刺鼻臭味,有異味之產品不要購買。
五、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20-149023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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