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公布市售「3C二次鋰電池」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7/02/23
- 發布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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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發展,3C電子產品是現代生活中必需的配備,而其使用的電池容量及續航力尤顯得格外重要,「3C二次鋰電池(可充電式鋰電池)」因具有良好的儲電效能,被廣泛運用於3C產品如相機、筆電等之中。為確保「3C二次鋰電池」的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3C二次鋰電池」主動進行查核,經派員赴國內各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3C二次鋰電池」共10件進行檢測。品質項目經檢測結果發現「電池容量」計3件不符合;另「商品檢驗標識」計4件不符合,「中文標示」計10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364「含鹼性及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用於可攜式應用之封裝可攜式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之安全要求」(102年版)及CNS 14857-2「含鹼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之二次單電池及電池組- 可攜式應用之二次鋰單電池及電池組之電性試驗」(102年版),品質檢測項目為「電池容量」、「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部分:
(一) 「電池容量」部分:計3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4、8及9),其額定電容量測試結果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符合。
(二) 其他品質項目「模製外殼應力」、「外部短路」、「自由落下」及「過度充電」等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4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2、4、8、10),其中包括商品本體無標示及商品型式未經登錄而上市販售。
(二)「中文標示」部分:全部不符合規定,其中包括本體「額定電容量」、「電氣規格」標示與原申請驗證登錄之標示不一致;商品未標示「商品名稱」、「電池之代號」、「電池極性」、「製造日期」、「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或識別符號」、「廢電池回收」、「報驗義務人名稱、地址」等文字及符號。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電池容量」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已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但未登錄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情形且商品經檢驗不符合者,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3C二次鋰電池」於103年5月1日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於上市前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有關標示不符部分,該局將加強輔導廠商積極改善,使商品標示符合「商品檢驗法」及「國家標準」之要求,俾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有所參考及遵循。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3C二次鋰電池」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電氣規格(如:電壓及額定電容量等)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詳細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確實依使用說明書內容使用商品,特別是使用說明書中所列之警告、安全注意等事項,須依說明書確實安裝,並適時的檢查其外觀,另使用時應確認產品與電池本體緊密接合且無鬆脫現象情事發生。
三、消費者購買時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宜的鋰電池及輸出電氣規格,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鋰電池儲存電量會隨時間而衰減,製造日期越近的商品,電量供應效能越佳,若有異常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繼續使用。
四、鋰電池應存放在乾燥處,並避免陽光直射,若在環境太潮濕的情況下使用,容易對內部的物質產生影響;亦應避免與易燃物品及金屬物品放在同一個地方。
五、鋰電池充電完成請儘速移除電源,避免過充現象,另放電時不要過度放電,裝載之設備如長時間不使用,應將鋰電池取下,避免降低使用壽命;另亦應避免讓鋰電池遭受強烈撞擊或摔落。
六、民眾攜帶3C二次鋰電池出國坐飛機時,依照民航局飛安規定,請隨身攜帶,勿置放於大行李箱托運。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3C二次鋰電池」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三科科長陳誠章
辦公室電話:02-33432273? 行動電話:0935-885350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電話:02-23431900手機: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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