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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省電燈泡」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15/11/30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2311

  隨國人節能減碳意識提升,省電燈泡已普遍成為家庭必備的照明用品。為瞭解目前市售省電燈泡標示及品質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赴大賣場及零售商隨機購買82組不同廠牌型號省電燈泡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於品質部分「燈泡功率」有3組不符合、「發光效率」有6組不符合;另「中文標示」有13組不符合,「商品檢驗標識」則有2組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測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125「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一般照明用)」,檢測項目包括「燈泡功率」及「發光效率」,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一、品質項目:(一)「燈泡功率」部分:計3組不符合(項次35、41、68),實測功率必須在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之標示值±10%以內。若實測功率大於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代表該燈泡較耗電;反之若實測功率小於包裝或本體標示功率代表該燈泡亮度沒有預期的亮。(二)「發光效率」部分:計6組不符合(項次8、12、13、19、35、68),係指單位電能所發出的光功率,也就是說每消耗1瓦的電可以發出多少的光量(發光效率=光通量/用電瓦數),單位為(lm/W,流明/瓦)。發光效率愈高,表示愈省電。(三)「燈泡功率」及「發光效率」均不符合者有2組(項次35、68)。二、標示查核:(一)中文標示:計13組不符合規定(項次30、31、32、33、35、37、38、55、68、69、70、71、72),本體未標示安定器種類。(二)商品檢驗標識:計2組不符合規定(項次32、33),本體與外包裝「商品檢驗標識」不一致。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一、「燈泡功率」或「發光效率」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二、「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省電燈泡係屬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省電燈泡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附)之省電燈泡商品,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如:額定電壓、額定燈泡功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三、建議購買時,請使用賣場或店家測試設備以確認燈泡為良品,維護自身消費權益。四、更換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五、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插座、開關、電線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省電燈泡」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承辦單位:第三組第二科科長楊紹經辦公室電話:02-23431782 行動電話:0955-923167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