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目前尚未發現有因新、舊標準差異而導致事故發生之案例;惟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程序第9點規定,本局第二組或第三組審查調查資料時,若發現針對是否辦理資訊揭露、實施矯正措施及應續辦事項,應提出建議。商品事故案件經調查或購樣檢測結果,如有檢驗標準適用性的問題,本局會研提修正意見,送國家標準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