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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FIRST安全生活 幸福享受

標檢局在商品事故調查時,能否主動與相關業者溝通及確認?

  • 發布日期:2018/03/28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2745

說明:本局進行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3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應通報之商品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局通報商品事故相關資料,包括事故情形說明、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及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等資料;另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本局執行調查時,應於接獲通報14個工作日內派員赴消費者及報驗義務人處,查明相關事項並依表完成訪查紀錄,其中已包括事故原因研判,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分析報告,故本局商品事故通報制度,已提供廠商得以參與分析事故原因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