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石綿對國人產生危害,環保署於民國78年5月正式公告石綿為毒性化學物質,並於94年12月30日修訂石綿製品許可用途 ,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石綿禁止用於石綿板、石綿管、石綿水泥、纖維水泥板等建材之製造。由於目前石綿仍可用於石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等建材之製造,為避免消費者誤用含石綿建材,影響消費者之健康及權益,本局要求廠商應於每片產品清楚標示是否含石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