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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FIRST安全生活 幸福享受

新法施行後,可否維持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第6條】

  • 發布日期:2023/10/27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287

可以。舊法要求標示「年、月、日」,新法要求標示「年、月或年、週」,沿用「年、月、日」之標示,不會影響消費者知的權益,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