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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8/1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資料點閱次數:1181
(1)商品義務監視員由本局及轄區分局辦理遴選,遴選資格如下:
a.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b.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c.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
(2)遴選後之監視員經本局職前訓練後聘任,聘期為1年,每年遴聘1次,並得視情況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