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攜式雷射指示器(俗稱雷射筆)」商品具輕巧便攜特性,普遍使用於各公共場所及會議講演空間,作為指示用途,因該商品使用風險性較高,如有使用不當恐造成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危害。為保護消費者安全,本局自109年1月1日起針對該商品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依檢驗標準規定:「雷射筆應符合雷射危害等級2(相當1mW)以下之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之雷射筆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