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者可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一次。無法改裝、調整或加工使其符合檢驗規定或重新報驗仍不合格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合格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