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訂定「應施檢驗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一、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檢驗法第3條、第5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43條第2項、第3項及第46條辦理。 二、「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包含可剝離圖形之地墊(原為「玩具」),因本局於112年購樣30件進行檢測,結果11件「甲醯胺殘留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涉及危害安全之疑慮,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爰辦理旨揭公告。 三、「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商品,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且依規定辦理登記,符合性聲明始生效力,自公告日起即可受理符合性聲明型式試驗及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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