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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蠶絲被」商品檢測結果

  • 發布日期:2020/03/30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78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蠶絲被」商品檢測結果

為確保市售蠶絲被之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合作,105年10月間於桃園、新竹、苗栗地區之量販店及百貨商行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蠶絲被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查核」計6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蠶絲被「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3件(項次12、13、14)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
1、「一般標示」部分:未依規定標示有5件主要為:
(1)未以附縫標示「生產國別」、表布之「纖維成分」及「洗燙處理方法」(項次12、13、14)。
(2)洗燙處理方法之「紡織品專業維護」圖案附縫標示可乾洗「 」與吊牌標示不可乾洗「 」不一致(項次4);附縫洗燙處理方法之「漂白」圖案標示為不可漂白「 」與規定「 」不同(項次10)。
2、「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者有1件(項次2):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之要求。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部分,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蠶絲被等「寢具」類紡織品已於101年10月1日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之蠶絲被。
二、請選購寢具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手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挑選蠶絲被商品時,除以手觸摸檢視表布之質感外,可打開被胎之表布拉鍊,觀察所填充之蠶絲是否夾雜不明雜質,並檢查有無刺鼻異味。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20-149023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952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電話:02-23431900手機:093996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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