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 31新法關於有時效性商品,應如何標示相關的日期資訊?【第6條】
- 32新法第6條第1項規定標示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可否將其標示為「製造年日」?【第6條】
- 33什麼商品須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標示?【第7條】
- 34如果用正確內容之標籤貼紙來覆蓋原先標示錯誤的內容,這樣的改正方式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嗎?【第10條】
- 35應標示事項所標示內容比商品標示法多的部分,可以嗎?【第11條】
- 36業者購買商品並拿來當作贈品,則所購買之商品是否需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第5條】
- 37業者將商品當作贈品來贈送,該贈品是否需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第5條】
- 38公司登記地址變更前已製造之商品,其商品標示(公司地址)應該如何處理?【第6條】
- 39一般商品在市場上販賣前,需不需要先將標示狀況報政府審查或報備?
- 40各項商品應該適用哪種標示規定?【第2條】【第12條】
- 41商品條碼是否向本部申請?是否受「商品標示法」規範?【第6條】
- 42「商品標示法」應標示事項之項目名稱是否必要標示? 【第6條】
- 43是否所有的商品標示都是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的範疇?【第2條】
- 44廠商資訊是否須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服務電話得否使用消費者服務專線代替?【第6條】
- 45商品在進口時是否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