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新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均提到「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是否有相關舉例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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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依個案情況處理。參考情境(但不限於)如下:
1.新法第16條第2項(對象為標示義務人,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含有環境用藥或農藥之成分,而未標示出該成分者。
2.第17條第2項(對象為標示義務人,內容為應標示事項、電子標示、使用文字等):一般商品卻完全未有任何標示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解釋令標示特定警語內容。
3.第18條第2項(對象為販賣業者):同上開2點情境。

  • 編修日期:2023/10/27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