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

新法施行後,業者是否可以將主要成分或材料僅以英文標示,而不標示中文?【第11條】

點閱:1373

不可以。新法第11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因此,主要成分或材料仍應以中文標示,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日後中央主管機關如有相關公告,則可依公告規定辦理。

  • 編修日期:2023/10/27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