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何謂先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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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驗商品,若有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3條及第4條所列情形,得向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下稱本局)申請先行放行,經本局至港埠取樣或查核,同意先行放行並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憑以通關,本局並得派員至貨物儲存地點將商品封存,俟商品符合相關檢驗規定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解封運出儲存地點。

  • 編修日期:2023/08/11
  • 上稿單位:綜合企劃組
更新日期: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