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140428 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點閱:9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定係因應「車用無鉛汽油」及「航空燃油」檢驗標準版次變更,並配合國內航空政策推動「永續航空燃油」使用及產業需求,新增「含合成烴航空燃油」為應施檢驗範圍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 編修日期:2025/04/29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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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