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依「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報驗義務人完整提供矯正措施顯有困難者,得於通報時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而替代之。實務上,即使事故原因確屬消費者安裝錯誤或使用問題所導致,報驗義務人仍應確實檢討在商品警告標示或產品使用說明書是否註明足夠,以防止消費者因安裝或使用錯誤而導致商品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