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總局首頁LOGO

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
:::

111.5.18總統公布的商品標示法規定,自何時生效?另可否以「陳列販賣時點」作為適用新法與舊法之區隔?【第22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730

1.依111.5.18總統公布之商品標示法第22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爰新法於112.5.18開始施行。
2.自112.5.18起新法開始施行後,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均應依新法標示。
3.至於新法開始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得不依新法重新標示。惟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負舉證責任,以利釐清。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