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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的商品應該要標示哪些廠商資訊?【第6條】

  • 發布日期:2023/10/05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資料點閱次數:1101

1.國內業者將商品進口到國內,依新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暨同條第2項規定,應標示下列2項內容:
   。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2.關於新法第6條第2項規定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倘屬大陸地區業者(包括大陸地
    區當地業者、外商公司在大陸地區成立「子公司」),則其廠商名稱應以繁體中文標示。至於外商公司在
    大陸地區設有「分公司」者,其廠商名稱仍應以外文(例如:英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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