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時向本局或分局之報驗發證櫃檯提出復運出口免驗申請,獲同意後即可免經檢驗逕予輸入。惟輸入後,應於核准日起6個月內將同意免驗之商品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原同意免驗機關辦理核銷作業。無法於期間內核銷時,得申請延展1次,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展1次。